校友會章程

總則:
定名:本會定名為山咀公立學校校友會(SHAN TSUI PUBLIC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)以下簡稱本會。

 

宗旨:

1、促進校友間聯繫及推進會員福利。

2、協助母校發展教育。

3、服務社會。

 

發展方向:成立山咀公立學校校友會,以協助母校發展。

 

會址:新界沙頭角山咀村山咀公立學校。

 

會員:
曾於山咀公立學校畢業或曾修業最少一個學期之學生,俱有資格申請成為會員。會員可分為永久會員、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。
任何會員未能遵守本會會規,其言行足以令本會目標或利益受損,得由執委會四分三多數票通過,被開除出會,惟該會員可在執委會召開會議前七日獲通知有關事項被邀出席,屆時可選擇其自認合適之形式(口頭或書面)作自辯或解釋。

 

權利與義務:
權利:

1、凡會員年滿18歲者,皆有選舉及被選權。
2、所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一切福利。

義務:

1、遵守本會會章。
2、服從大會決議案、協助發展會務。

 

會費:

1、一次過繳交300元入會者,為永遠會員。
2、每年繳交50元會費者,為普通會員。

 

3、全日制學生,每年繳交10元會費者,為學生會員。

 

4、如因會務發展需要,可接受會員及其他人仕的捐助。

 

會款用途: 本會會款包括自由捐贈者在內,只限用於經議案議決之會務。會款及捐款必須給予正式收據,支出之發票、單據必須經手人及司庫二人簽署。

 

會款及單據之處理:
1、本會會款須由執委會於銀行開設戶口。支、提須經兩名執委同簽支,並蓋上公章。

2、出納可向司庫領備不超過港幣五百元,以應付日常零星開支。

3、本會須備公章,並由執委會保管。使用此公章必須經主席會同(文書或司庫)執委其中一人方行使用,若主席公假離港,則由副主席代之。

4、本會賬目、單據、會議紀錄等重要文件,應由各司其職者編列檔案專責保管。

5、凡自由捐贈,或籌募經費,必須經執委會議決定及通過後始得接受。

 

會員大會: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舉行壹次,開會通知書及議程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郵寄各會員,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十分之一或十人(人數以較少者為準),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,則宣佈休會,並由該日起十四日內再次舉行,會議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,經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,均作法定人數。

 

會員大會之職權:
1、通過修改章程。

2、選舉執行委員。

3、聽取主席之會務報告。

4、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財務預決算案。

5、決定會務興革事宜,及罷免瀆職之委員。

 

召開特別會員大會:
須由半數執行委員或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之一人數以上,聯署列具議程書面召開。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。

 

會員參與選舉事宜:
選舉進行前十四日,選舉委員會發出通知信予會員,並隨信附上授權書。
選票將在投票當日派發,每名會員只可領一票。
如會員未能親自投票,可簽署授權書(須為正本)授權其他會員進行投票。
各項會議之議案,均須經出席者多數贊成票方得成為決議案,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時,由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加投一票決定之。
各項會議如正副主席均缺席時,則由出席之委員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之。

 

執行委員會組織及職權:
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執委會)為本會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切會務。
執委會之組織如下:
主席———————-1人
副主席——————–1人
文書———————-1人
司庫———————-1人
宣傳及聯絡—————-1人
康樂———————-1人
出納———————-1人

 

4.1 主席(1人)

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
領導理事會開展會務
於會員大會中,報告會務

 

4.2 副主席(1人)

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,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

 

4.3 文書(1人)

負責準備本會會議議程、一切會議紀錄,處理對內、對外的書信來往,保存書信、文件檔案及會籍資料

 

4.4 司庫(1人)

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
負責每月編製財務結算,交經理事會通過
每年須制定財政預算及結算書,交理事會審核,於會員大會報告財政狀況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

 

4.5 宣傳及聯絡(1人)

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活動

 

4.6 康樂(1人)

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

 

4.7 出納(1人)

與司庫聯繫應付日常的財務運作事宜
收取會費
協助文書處理會籍事宜

 

4.8 校友校董(1人)

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1名候選人。再由校友會推薦給學校法團校董會任命為校友校董,作為與學校聯絡的橋樑。

 

4.9 顧問(3人)

負責監察執行委員會財務及日常會務運作,並就執行委員會的議決事項提供意見

 

執行委員會之職權:
1、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2、製訂財政預算。

3、辦理日常會務。

4、如因會務需要時,可決定僱用受薪僱員,其僱用、解僱及薪酬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。

5、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。

6、各執行委員均為義務,任期為兩年,惟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,或接受任何報酬。

 

會議:
1、執委會會議每年召開最少兩次,如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執委認為有必要時,可隨時召開臨時會議。

2、如遇主席缺席時,得由副主席主持,若副主席缺席,則由出席執委推舉一人為會議主席。

3、一切會議提案,須取得過半數以上的委員通過(委員可以出席會議或傳閱會議紀錄的形式通過會議內容),方為合法。

 

後補委員:
如遇執委辭職或其他事故離職時,由候補委員名單內依票數遞補。

 

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、會長及顧問:
甲、名譽會長: 執委會可邀請下列人仕擔任本會名譽會長

1、歷屆之校監

2、曾擔任本會主席者

3、社會賢達及熱心本會之人仕

4、一次過捐助本會壹萬元或以上者為永遠名譽會長

 

乙、名譽顧問: 執委會得聘下列人仕為本會名譽顧問

1、現任及歷屆之校董及校長

 

丙、會長:

1、現任母校之校監為當然會長

 

丁、顧問: 執委會得聘下列人仕為本會顧問

1、社會賢達及熱心本會人仕

2、現任及歷屆山咀公立學校之老師

3、各方的專業人士(如律師、會計師等)

 

選舉執行委員會:
1、由會員大會選舉7人,組成執行委員會及候補委員2人,並由委員互選主席、副主席及其他職位人員。

2、執行委員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主席則連選只得再連任一屆。

3、下屆執行委員選舉事宜,由現屆執行委員會委員籌辦。

4、現屆執行委員須於屆滿前兩個月互選產生5人組成選舉委員會,並推舉二人為正副主任,辦理有關選舉事宜。

 

委任助理執行委員:
執行委員得向執行委員會提名一位或多位校友以協助進行會務,由執

行委員會通過接納後成為助理執行委員。

 

附則:
1、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,得由會員大會表決修改,並呈報註冊處備案。

2、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並呈報註冊處核備。